内需棋盘落新子:消费金融公司出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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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需棋盘落新子:消费金融公司出生
2010年01月08日 15: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枚新的棋子在中国内需大局中落定。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已于本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有了突破性进展。

  尽管长期以来,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因设立门槛高、利率上限偏低等问题而裹足不前。然而在2010大局未定的一年之初,该类金融业态此次“破冰”却另有一重深意。

  中信建投宏观经济分析师夏敏仁认为,从宏观层面看,消费金融公司推出是政府在资金、信贷方面对扩大内需给予支持,也是中央扩内需重要组成部分。短期看,可以推动中层消费者购买力。

  尽管如此,当前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难点,而如何平衡信用风险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亦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考验。

  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从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传来的消息显示,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上述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其中,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 .5亿元,占股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

  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意外。早在去年上半年,银监会正式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即给出明确定位。而去年7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

  其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眼下谜底已经部分揭晓,然而正如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所言,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多数的中国人而言仍相对陌生。“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在试点《试点办法》的规定下,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新的内需增长点

  尽管仍处于试点阶段,但除金融层面的意义,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事物”还背负着另一重的使命——— 扩大内需。

  以日本为例,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个人消费需求不旺,日本银行业因不良债权问题所累而严重惜贷,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此间大幅度下降,而专向低工资和收入不太稳定的年轻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在此期间却异军突起,迅猛发展。据官方统计,到1997年末,通过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10年前的3倍,被称为“异色的新金融军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前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信建投宏观经济分析师夏敏仁则认为,从宏观层面看,消费金融公司推出是政府在资金、信贷方面对扩大内需给予支持,也是中央扩内需重要组成部分。短期看,可以推动中层消费者购买力。多数中层消费者具有明确的消费倾向或意愿,但受金融危机影响,短期资金流受限制,消费金融公司推出有望改变这种局面,增加中层消费者消费意愿,达到促内需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过于依赖第二产业以及物资消耗。而在去年年底举行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更被摆上台面。会议指出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实现内需和外需有效互补,同时提出把增加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

  “消费金融公司的获批正是基于今年扩大消费政策的有力措施,预计之后还会有一些配套措施的出台。这一创新举措反映了金融领域也在为进一步扩大消费而积极响应,也为信贷消费方面形成利好。”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李明亮表示。

  日本的经验与中国的难点

  尽管如此,当前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难点。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李珊珊认为,设立门槛高,设立主体仍是现有中资商业银行是其中之一。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比商业银行10亿元的注册门槛,3亿元资本金的注册门槛对非金融性机构来说并不算低。

  虽然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在试点阶段设立较高的门槛也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整体上看,设立门槛较高,满足要求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并不利于引入竞争。

  利率上限偏低,盈利空间有限是另一个难点。李珊珊分析,从日本三大金融消费公司的表现可以看到,该类公司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高贷款利率、高坏账率、低杠杆、高ROA、ROE和商业银行接近,经营业绩和股价表现在经济周期中波动大。

  李珊珊认为,在信用评估和盈利模式上亦需要创新。

  此外,完善的催收贷款体系建设也需要逐步完善。“根据国际经验,当客户违约时,最好的清收办法是上门挨户索要。这种方法在发达国家成本太高,但在新兴市场国家则低很多。事实上,如果清收过程管理科学,违约率有可能控制在5%以下。”

  而另有分析人士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平衡信用风险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提出考验:审批过严会缩减市场需求,相反过于宽松将增加信用风险。(张晓华 香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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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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