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下月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已经退休的人员不能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不能转
第一问:已经退休的人员能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吗?
案例1:现居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陆道琴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由于父亲去年刚退休,她把父亲从老家江苏接到了北京,虽然父亲每个月都能按时收到养老金,但每次从银行取钱都有手续费,并且不是很方便。
按即将施行的“暂行办法”,她想问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
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缴满10年可在工作地领养老金
第二问:养老保险发生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是在工作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案例2:做计算机程序设计工作的朱鹏程先生,于2002年从江苏来京工作,并按规定缴了养老保险,并在北京买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朱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他就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可以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际上,还有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那就是比如朱先生在北京实际缴费不满10年,但是他在江苏缴费满了10年,他就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江苏,并在那里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如果朱先生在全国的四五个地方都工作过,没有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那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只能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另外,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单位所交养老保险只能转一部分
第三问: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发生转移接续,转移的资金都包括哪些?
案例3:在北京做销售工作的董文才先生,他准备在北京再做几年就回老家湖北发展,他现在想知道,按转移接续的“暂行办法”,他在北京缴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全部都能转回老家去?
回答:目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上缴的钱,大约占个人工资的8%,另一部分是单位代缴的钱,大约占个人工资的20%。
个人的养老保险是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接续,个人如果想跨省份转移,只能到社保机构退保,社保机构一般情况下只退个人上缴的那部分,而单位代缴的部分不退给个人。
从下月起,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像董先生一样的参保人员准备跨省流动就业,除了能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大约是个人工资的8%。
统筹资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另外,为什么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解读
办理转移 参保人员不用跨省跑
第四问:参保人员跨省份流动就业的,办理转移接续的这套程序会不会很麻烦?
案例4:在东四环附近某私企工作的邹薇小姐,因个人的原因,明年准备回老家湖南工作。
由于在北京已经缴了四五年的养老保险,她准备明年把养老保险转到湖南去,但她最害怕转养老保险得在北京和湖南两地来回跑。
回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邹小姐从北京回湖南老家工作,她应先到工作所在区的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在湖南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向工作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邹小姐可以将参保缴费凭证直接交给新的工作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代为办理,也可以自己向湖南的社保机构出示凭证,但最省心的办法就是让单位帮忙办,毕竟他们是专业人员,在程序、资料准备等方面都比较熟悉。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相关链接
企退人员养老金月人均约增120元
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
以下人员再适当提高
●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
●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
●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
(记者王永生 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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