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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