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6日电 (罗威) 对于部分职工福利费入工资总额进行征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对中新网表示,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大国企大机关启动的。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此政策不仅针对社会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
刘桓对中新网表示,这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针对社会各企业,也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因为财政部在公告中的题头是: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这就包括了所有企、事业单位。
政策主要针对大国企、大机关单位出台
刘桓介绍说,自金融危机以来,社会各界民众收入提高很慢。而一些效益好的、福利好的大国企和大机关单位变相提高职工待遇的手段却日渐增多。
相当多的国企和机关单位,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各种补贴费用的办法变相提高工资待遇,比如交通费、取暖费等。
刘桓还介绍说,更为严重的是,在二次房贷收紧的情况下,一些国企和机关单位又采取自己出资买房,然后以低价或补贴的方式卖给职工。有关部门认为,这种事态已日渐抬头,必须有所整治。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决定将职工福利费入工资总额进行征税,以控制大国企和机关单位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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