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稿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各级政府职责、社务公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
同时,修改稿还增加了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具体职责。其中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国内外市场等工作。
此外,修改稿还规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安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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