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内航线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实行联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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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国内航线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实行联动
2009年11月12日 1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发改委下发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

  发改委;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可有效应对油价波动

  机票价格打折与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

  燃油附加与油价联动有利保护消费者利益

  发改委就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答问

  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

  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

  《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根据上述机制,《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通知》规定,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同时,《通知》对规范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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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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