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依据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计。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保险业高管的监管,修改后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主要是与之相配合的。此次《办法》出台针对的审计人群主要有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前规定的总经理助理和支公司经理都已不在审计之列。被审计人员要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审计结果与高管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对于不按《办法》审计、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人员因故意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有权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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