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窗口期”股东解禁条件从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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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窗口期”股东解禁条件从严
2009年10月19日 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从部分拟创业板上市公司获悉,在递交上市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受让股份成为股东的投资者除了遵守一年的限售规定外,次年最多也只能出售50%的股份,这一要求远高于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于上市前突击入股的现象,市场给予了充分关注,监管部门在进行上市审核时也予以了重点排查。为此,拟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预披露时,除了披露招股书申报稿外,还需要单独披露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的详情。

  6个月窗口期入股的投资者,由于时间成本低,再加上高溢价发行,难免出现解禁后迅速套现的冲动,势必对市场造成压力,因此从严设定解禁条件,延长套现时间对于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

  事实上,为了减缓原股东套现对股价的影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发行前股份的解禁已经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原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均不得转让;二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是发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一年限售规定外,还需承诺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在目前已经招股的创业板企业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部分窗口期增资的原股东还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追加承诺,不仅对增量分步解禁,对存量也进行了总量控制。

  相关保荐代表人告诉记者,对于窗口期以受让股份方式进来的股东,监管部门并没有书面规定明确的解禁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人会根据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以及受让股份的具体来源要求相关股东追加承诺。目前正在招股的一家企业,有5名自然人股东是在窗口期以受让股份方式进来的,但他们却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股份,远高于第二年解禁50%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就是上述股份的出让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业内人士认为,对窗口期股东设定严格的解禁条件,不仅有利于稳定存量扩容的预期、平滑原股东的套现压力,还能避免实际控制人以过桥转让方式提前套现,对新生的创业板有着积极意义。(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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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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