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公司公告(全文)(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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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公司公告(全文)(2)
2009年10月04日 16: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二)竞争影响。调查表明,在上述两种人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物保健品领域,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1、市场份额明显增加。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2、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2182,增量为336。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市场进入将更加困难。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和周期长。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五、审查决定

  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 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二)被剥离业务包括确保其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三)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

  (四)购买人应独立于集中双方,必须符合预先设定的资格标准,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五)如果辉瑞公司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商务部有权指定新的受托人以无底价方式处置被剥离业务。

  (六)在六个月剥离期内,辉瑞公司应任命一名过渡期间经理,负责管理拟剥离业务。管理应以拟剥离业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业务具有持续的可存活性、适销性和竞争力,并独立于双方保留的其他业务。

  (七)剥离后三年内,根据购买人的请求,辉瑞公司有义务向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其采购生产猪支原体肺炎疫苗所需的原材料,并对购买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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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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