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本报记者从参与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的人士处获悉,经过计算,《意见》中规定的央企高管年薪的上限是,央企高管的基本工资部分为不超过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绩效工资部分的上限是高管基本年薪部分的3倍。
也就是说,央企高管的年薪上限为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基本工资5倍和绩效工资15倍)。
另外,《意见》中规定的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办法,正由财政部加紧制定当中,预计在近期内就可以完成。
这位人士表示,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意见》授权财政部在《意见》的规定之下,起草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办法。
但上述人士强调,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年薪制度也是在《意见》规定的框架内拟定,所不同的只是在国有金融高管年薪计算公式的指标和权重设计上,会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有所变化,但不可能超过《意见》所规定的上限,更不可能达到,此前一段时间由财政部拟定的280万元年薪。
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正式下发了“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即《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规定,央企高管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倍数,再乘以企业规模系数(或调节系数)构成,但不会超过5倍。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而且不会超过3倍。
由于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布过,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数字,因此记者无法计算出《意见》规定的央企高管年薪上限数额。
记者仅能找到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其中,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为3100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6倍。但这些与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多大的差距则不得而知。
《意见》称,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因此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其中,股权激励部分规定,只有在经营者完成企业中长期实际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方可行权。
《意见》还规定,央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上述人士表示,制定《意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降低一些国企高管过高或者偏高的薪资水平。
所谓国企高管大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董事、国有股监事。
据上述人士称,《意见》目前并没有下发给有关企业,《意见》的全文在近期也不会向社会公布。
但这位人士表示,这并不会影响该文件的实施。这是因为,央企高管年薪是由主管部门计算,企业只需向主管部门上报《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国企高管薪酬的数据即可。
这位人士表示,2009年的国企高管年薪将按照该办法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央企高管薪酬,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则是要参照该文件的规定来制定。在该文件颁布之后,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还将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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