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就是典型的价格联盟”,今天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针对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专家们建议,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企业定价要进行听证、信息要公开;成品油、水、电、通信、邮政、燃气这些行业也要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要对垄断性公共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增加消费者的话语权。
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很明显,虽然都说是国家定价,但按照价格法是指导价,其实可以上浮和下浮的,实践中除了前几个月有过一段时间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价格出现过不一致,其他时间完全一致。这是典型的价格联盟”。另外,两家企业还“经常在沟通”。这些因素都符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视为价格垄断协议。
专家表示,成品油、天然气和自来水等国有行业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将消费者的利益转化为生产者利益,使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去购买,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建议将自然垄断行业划入反垄断规制范畴,同时增加消费者的话语权。因此在《反价格垄断规定》里应该对国有企业这样占垄断地位的行业是否受《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约束作出明确规定。水、电、通信、邮政、燃气,这些行业也要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专家们还建议:要明确国有垄断性的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等过程中,应建议听证,没有进行听证程序的,应该认定为价格垄断,发改委应建议其自行纠正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另外,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价格水平超过同行业两倍以上的,应该规定为价格垄断。
记者了解到,这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将以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呈送给国家发改委。D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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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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