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作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周兆军)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目前中国已建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从长远看,附加资金规模会不断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方式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汪光焘说,近年来,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汪光焘介绍说,可再生能源法于二00五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四年翻番,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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