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可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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