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资用于对外投资——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资用于对外投资
2009年07月10日 07:5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日发布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

  《暂行办法》指出,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朱宇)

【编辑:高雪松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