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考虑到当前商业企业经营困难较大,对于还没有实现商业用电用水和工业同价的省(区、市),国家发改委要求尽快推进。昨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一方面,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省(区、市),应认真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另一方面,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执行与工业用户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鉴于当前商业企业经营困难较大,尚未对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可暂缓执行。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商业用电已与工业用电执行相同的目录电价标准;没有实现同价的省(区、市)也适当缩小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的价差。
此外,《通知》还要求,认真落实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各地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134]号)的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应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记者 叶勇 李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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