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汪建中案”近日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汪建中借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累计净获利1.25亿余元。为此,证监会于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这是证监会针对个人违法违规开出的首张亿元罚单,也是证监会有史以来开出的第二张大罚单。
一直以来,证券市场的各种罚没收入都是上缴国库,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证券市场的罚没收入来自于对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而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与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明显不同。比如,人们常见的偷漏税问题,其罚款上缴国库是名正言顺的,因为这种偷漏税本身就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收益。但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损害。既然如此,证券市场的罚没收入就应该用于补偿投资者,上缴国库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这样做虽然惩治了违法违规者,却没有保护证券市场中的受害者。这显然是中国股市长期不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果,是保护投资者意识淡薄的表现。
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包括“汪建中案”2.5亿元在内的证券市场的各种罚没收入是不应该上缴国库的,而应该用于给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补偿。只要投资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相关损害,就应该从罚没收入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说补偿投资者在现实中很难操作的话,那么起码也应该将这些罚没收入存进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账户,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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