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征求意见稿亮相,并没有如市场预期,给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设下种种“门槛”。创业板市场的相对高风险,仅仅是以一纸“风险揭示书”来告知,能否真正达到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的目的?
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提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并非首创。2005年沪深股市首开权证交易时,就已经采用了这样的方式。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各会员机构必须与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但事实证明,在权证交易中,即便现场签署了“风险揭示书”,许多投资者对权证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仍然一无所知,甚至把权证当成股票,出现了各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据了解,沪深股市自2005年8月上市第一只权证至今,三年多的时间里权证共创造了逾10万亿元的成交金额。但在权证市场极端的炒作过程中,投资者大多损失惨重。统计显示,即便在权证暴涨阶段,赚钱的投资者也不到七成;而在下跌行情中,超过70%的投资者发生亏损,亏损最多的账户,损失甚至超过千万元。
鉴于权证交易的教训,创业板“风险揭示书”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揭示书”特别增加了创业板与主板在发行、上市等方面差异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退市等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对这些必备知识逐项阅读并确认。二是为了进一步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需亲笔抄录一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三是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起到一个见证作用。
创业板“风险揭示书”,表面上看增加了提示风险的环节,但往深处想,似有“撇清”证券公司责任之意:风险已提示过了,投资者“愿赌服输”,将来损失大了,不要再来找我啊!中国的证券市场当然不是赌场,经过多年制度建设,也已逐步走上健康正规之路。但笔者认为,提示“风险”固然重要,防范“风险”的责任更在市场建设者身上。让每位投资者都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本身是个创新举措,它说明了投资者在交易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外部力量胁迫,但这份协议书无法超越《证券法》等上位法,一旦出现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证券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责。
这次创业板新规的亮点,在于实行了比以前更加严格的保荐制度。笔者认为,让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该增加对于中介机构等违背规则让“不合格企业上市”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惩处条款。为体现规则公平和对市场主体的一视同仁,不妨也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证券公司全都签署相应“保证书”,从而让创业板的市场机制和严厉监管真正落到实处。(蒋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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