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的,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元。电监会8日晚间发布《供电监管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2005年颁布执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正,规范了供电企业供电服务,并加大了惩罚力度。
《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要求供电企业办事效率,如面向居民用户,规定供电企业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供电方案,需从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而此前的试行办法要求是5天。
《办法》还加大了违规行为处罚,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情况,拒不改正的,将对供电企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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