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召开破产听证会,中航油等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针锋相对”,称破产管理人不应阻挠重整
重整还是清算?东星航空的命运悬于一线。昨日,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在听证会上对东星航空该破产重整还是清算“针锋相对”。中航油表示,愿意根据经债权人讨论通过并获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中航油拒绝“提前交款”
昨天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等提出重整的债权人以及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
在会上,对于破产管理人提出重整“无人出资”的问题,中航油方面表示,重整东星航空当然需要注入相当的资金,中航油此前已经作了充分论证,但重整申请人不能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即交纳巨额资金。
虽然不愿“提前交款”,但中航油同时表示,会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此前,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要求在申请重整的同时,需缴纳“保证金”。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昨日对记者表示,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要求在申请重整之时即交纳巨额现金的做法,不管将该钱款命名为保证金、诚意金或其他什么名称,在本质上,都是对申请人依法行使破产重整申请权的限制和剥夺。
“是否有重整希望,不应由管理人决定”
此前,破产管理人表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没有重整价值。
对此,中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昨日表态称,各债权人愿意通过债转股等方式降低东星航空重整后的负债。而且,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并继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
昨日,中航油的代理律师尹正友表示,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不能由也不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开展工作,而不应该对债权人的申请重整施加任何阻挠和影响。
重整不一定要对东星控股
管理人此前曾提出,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出资重整的法律资格。
对此,包括中航油在内的多家国有债权人昨天反驳说,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要控股东星航空,而且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记者李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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