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7日电 据中国商务部官网报道称,2009年7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发布对轮胎特保案的裁决报告。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该报告事实认定错误、缺乏逻辑,不足以作为对中国轮胎采取限制措施的依据。
报道称,根据世贸组织和美国内法相关规定,采取特保措施应满足三个条件,即进口产品激增、国内产业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该负责人指出,在认定进口产品激增时,ITC忽略了中国产品进口2008年增幅放缓,而2009年第一季度大幅下降的事实,而该情况恰恰说明中国产品进口量是受市场需求驱动而上下浮动,并没有冲击美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认定国内产业损害时,ITC没有考虑在中国产品进口增幅最大的2007年,美国内产业利润情况最为良好的事实。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候,ITC承认美国轮胎市场可以划分为高、中、低三档,中国产品主要供应中、低端市场,而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主要供应高端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产品不应存在直接竞争关系,ITC以中国产品低价抢占市场份额为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极为牵强。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近年来美国内产业关停部分厂房设施,是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主动放弃轮胎的低端替换市场,2008年以来的亏损更是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美经济出现普遍衰退,不应归咎于进口的中国产品。
该负责人强调,该报告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对中国轮胎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但无助于美轮胎产业发展,反而会对美国内轮胎进口商、分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希望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总统提出不采取措施的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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