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航占上海市场半壁江山 联姻须过反垄断审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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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航占上海市场半壁江山 联姻须过反垄断审查
2009年07月14日 07:3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随着东航、上航昨日双双公布重组方案,东上重组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不过,这桩联姻还需要获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法律界人士指出,东上重组后虽然在上海市场拥有47%的占有率,但从全国市场范围来看并未排除市场竞争,因此获批可能性较大。

  ⊙本报记者 索佩敏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东航和上航2008年的营业额合计达到552.13亿元,已经达到申报标准。对此,一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预计东上合并案获批可能性很大。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预案公布的数据,在客运方面,以2008年数据为基础,东航和上航在上海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32.10%和14.50%,合并后的新东航将占有46.60% 的市场份额,而国航和南航在其基地市场北京和广州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9.80%和49.00%。在货运方面,新东航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6.60%,国航和南航分别为45.90%和37.00%。

  “关键看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相关市场怎么看,如果从全国市场来看,这桩合并案应该不构成排除或限制竞争。”上述法律界人士如此表示。此外,即使构成排除或限制竞争,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国企整合触及反垄断审查的案例,东上重组并非第一家。去年12月,河北国资委旗下三家钢铁上市公司宣布合并,由唐钢股份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今年6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决定对此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尽管两家公司2008年业绩均告亏损,其整合效应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充分发挥,但市场仍然对此次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持乐观态度。ST东航和*ST上航昨日复牌后即告涨停,分别报收于5.6元和6.22元。申银万国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合并之后的新公司在上海两个机场的时刻市场份额都上升到50%以上,竞争力直接提升。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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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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