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中航油旗下的另一家东星航空的债权人——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已经于7月8日下午正式向武汉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法院已经接收了全部申请材料,但是否受理该重整申请,法院需要经过审查后才能依法作出裁定。
此外,中航油旗下的另外两家东星航空债权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承远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也已经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方式向武汉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材料,法院方面尚未确认是否已经收到。
此前,2009年4月8日,中国航油等向武汉中院提起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2009年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中航油不服于6月23日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目前尚在二审之中。
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向记者表示,中航油作为一家国有企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以赴地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是其当然的职责和使命。即便是对重整持不同观点的人士,如果是处于同样的国有债权人地位,也会当然地作出相同的抉择。
另据了解,7月4日,中航油邀请了王保树、王卫国、李永军和王欣新4位破产法领域专家就中航油申请东星航空重整案进行论证,4位专家均对重整申请予以肯定。
在论证会上,针对东星重整申请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即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重整申请。专家们认为,新破产法创设重整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在债务人有重整可能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以挽救企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遵循这一原则。在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法院仍可以受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记者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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