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案还有多人被判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赵婷芝以做“玫琳凯”化妆品生意、银行转贷生意和炒期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人民币27610万元(合2.761亿元),以本息名义归还人民币17136.62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0473.38万元,用于支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利息、炒期货亏损及购买别墅、住宅、轿车、首饰等高档消费品等挥霍。2008年12月31日,赵婷芝因资金链断裂外逃。
另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婷芝以做“玫琳凯”化妆品生意、银行转贷生意和炒期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名,并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20分不等的高利息,吸收宋建武等人及由宋非法吸存的资金人民币22729.3万元,均已归还。
同时,被告人宋建武、周曼莉、马益均、俞科峰以做生意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存人民币,借给赵婷芝,造成存款人巨大损失。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建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曼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马益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俞科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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