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征求意见今截止 四项改革措施拟推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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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征求意见今截止 四项改革措施拟推出
2009年06月05日 02: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专家献计新股发行改革:加强中小股民风险提示

  中新网6月5日电(杨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今日将截止征求意见。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答问时透露,证监会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加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其中具体将有股份分配向有意向购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申购中签率、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等内容。

  据《指导意见》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四项措施中比较看重的是第二、三条,两项措施意味着新股发行改革后,中小投资者打新股的中签率无疑将大大提高,对拥有重金的机构而言则受限颇多。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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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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