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2日电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
证监会22日傍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09年5月22日至6月5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新股发行重新启动将在《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
该发言人具体称,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其不足也较突出,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要求相距较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
发言人还称,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从而把市场力量即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向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来,初步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化定价,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与此同时为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对部分新股发行最终定价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点骨干企业。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资本的配置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支持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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