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帮忙炒股只赚不赔,然而仅一年多,25万元的本钱缩水成了8万元。
为此,丁女士将佟先生诉上法庭,称两人当时签有保本协议,要求佟先生赔偿她17万元的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认定双方所签“保本”协议有效,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8.5万余元。
丁女士诉称,她经人介绍找到佟先生咨询基金情况。佟先生说自己会炒股,让丁女士把钱交给他,保证半年能翻一番,并承诺保本不成问题。
2008年3月6日下午股市收市前,丁女士将一张存有2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佟先生于当时在北京某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
4月27日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为期半年。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起止时间。
后来,丁女士几次询问佟先生炒股情况,对方都敷衍了事。丁女士认为佟先生并未认真操作,于是在协议期满后,不准备再让佟先生帮忙炒股了。
但是此时,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元变成8万元。丁女士将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佟先生依据保本协议赔偿自己17万元。
佟先生辩称,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头协议合作炒股,他从未承诺翻一番,也没说过能保本。他认可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是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为公民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协议,佟先生应对丁女士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中约定起止时间为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故佟先生对3月6日至4月27日间丁女士的本金亏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协议中并未对本金利息进行约定,法院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给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8.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佟先生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