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某单位领导孟寻以为部下雷鸣(均为化名)炒股胜算大,便将18万元交给雷鸣炒股。但几经股市跌宕,有9.46万元蒸发了。孟寻认为,巨额亏损是雷鸣擅自买卖股票,且没有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给他造成的,遂将雷鸣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日从番禺区法院获悉,孟寻的诉讼在法院一审、二审中都未获支持。法官表示,雷鸣系无偿代理孟寻炒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不用对孟寻的损失赔偿。
孟寻和雷鸣皆生于1959年,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孟寻是雷鸣的领导。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11月6日至2004年6月,孟寻为买卖股票先后11次向雷鸣的股票账户投入18万元。双方约定,由雷鸣提出建议,按照孟寻的决定进行操作。紧急情况下,可由雷鸣先行处理。2006年5月,雷鸣按照孟寻的要求,将以上资金购买的股票卖出,并将所得款项8.54万元返还给孟寻。
孟寻认为,他发出买卖股票指示,是以雷鸣提出建议为前提的。两年多时间内,雷鸣擅购股票从未向他提任何建议,导致他对买卖股票一概不知。资金一直放在雷鸣自己的账户内,他根本不知道股票盈亏情况。他一直要求雷鸣汇报,但雷鸣从未汇报过,直到2006年4月才提供购买股票亏损情况和归还托款清单。
雷鸣辩称,孟寻确实委托了他炒股,双方当时约定特殊情况下他可以先行处理。实际操作中,他基本是按孟寻的意思操作的。基于孟寻的利益,他也有独立决定操作的情况,但事后都会告知孟寻。事实上,孟寻一直知道股票亏损情况。
一审法院番禺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此案中,孟寻的授权属于命令性指示,孟寻请求雷鸣返还9.46万元,实际是要求雷鸣赔偿股票买卖损失9.46万元。
可是,两年多的时间里,孟寻完全可以了解资金是否已用于买卖股票以及盈亏的情况。孟寻既未向雷鸣发出任何指示,也未要求雷鸣返还该笔资金,更未制止雷鸣代为买卖股票。这说明,孟寻实际上是将按指示买卖股票的授权,改为全权委托雷鸣独立进行股票买卖,即是任意性指示的授权。
该案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雷鸣系无偿代理孟寻的炒股,雷鸣是否应当赔偿取决于雷鸣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证据证实损失是因雷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买卖股票的后果自应由孟寻承担。雷鸣已将投入资金的余额返还给孟寻,已经完成了孟寻的委托事务。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故驳回孟寻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广州市中院同样认可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认为孟寻称从未向雷鸣发出买卖指示,雷鸣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买卖股票的说法不能成立。
市中院认为,买卖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股票价格决定着投资的盈亏,故投资人一般较为关注股价变化及收益情况。其次,孟寻多次向雷鸣追加资金表明,其投资股票的意愿强烈,且对当时的股票市场有所了解,认为加大投资可获得更多的收益。基于该事实,孟寻称雷鸣没有向他提出投资建议,以及他没有指示雷鸣买卖股票,均不合情理。
市中院还认为,孟寻是雷鸣的领导,雷鸣并非有偿为孟寻买卖股票,若雷鸣置股市风险于不顾擅自买卖股票,显然有违常理。何况雷鸣能就其代买卖股票的情况一一作出说明,且解释合理。综合以上理由,法院采信雷鸣的抗辩,认定孟寻对买卖股票的行为知情,且当时没有异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胡利 通讯员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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