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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接过“终结魔棒” 股民3万元变成废纸

2008年05月29日 14:13 来源:江南时报 发表评论

  去年5月14日,徐州股民孙云龙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因信息延误竟在该权证“最后交易日”结束的前两分钟里,疯狂接下了最后一棒,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孙云龙认为,这是因为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延误的过错而造成,因此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起因:

  不知“最后交易日”

  孙云龙是个精明、细致且非常谨慎的老股民,从“炒股票”到“做权证”基本上没失过手,在老股民中颇有名气。但是,去年5月14日,他却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竟然在某权证的“最后交易日”结束的前两分钟里全仓买进,一下子就损失了3万元。

  孙云龙所交易的“权证”和人们比较熟悉的股票不同。权证本身只是一种权利,持有人有权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或某一特定到期日,按照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股票,前者被称为认购权证,后者则是认沽权证。权证的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就终止交易。也就是说,孙云龙在该权证终止交易前,接下了这疯狂最后一棒,而这根扎手的“魔棒”他再也交不出去了。

  原来,2007年5月11日,孙云龙在喧闹繁华的股市中发现了杭州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雅戈股票”的“认沽权证”。当时,他看准这支股票的“认沽权证”,认为一定有赚头,便购进3万元权证。

  孙云龙承认,自己当初开户与证券公司签署《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时就明白,做这种“权证交易”运气很重要,压对了就赚,压错了就血本无归。所以,买进该权证后,他一直非常小心谨慎,还按照经验和惯例浏览一些证券报头版上的相关信息,时刻关注该权证的变化。

  到了5月14日,孙云龙看到该支股票跌幅波动很大,心里窃喜,于是又加仓买入,反复操作。直到收盘前2分钟,这只股的权证交易竟在2分的价位停牌,孙云龙便全仓买进。此时的孙云龙根本没有注意到权证交易价格“超低”的反常现象,直到当天收盘,该权证停止交易时,其价格降为“0”。孙云龙的3万元钱变成了废纸!

  这之后,孙云龙才得知,5月14日是该权证的“最后交易日”。

  状告:

  证券公司要担责

  事情发生后,孙云龙认为这是证券公司的过错,没有在惯常所知的头版披露最后交易日信息。于是他把某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信息披露“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孙云龙说:“鉴于对被告某证券公司的信任,我多年来在进行股票交易时,一直使用这家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了解行情、进行交易,也养成了每天看证券报信息进行操作的习惯。权证交易信息大多是在证券信息的头版发布,我也习惯了在该版搜索获得信息。”孙云龙在向法庭陈述时还特别强调:“证券报纸习惯在头版发布信息,我也习惯在头版获得信息。”

  孙云龙还表示,2007年5月14日,证券公司没有及时在惯常刊载信息的头版上发布紧急公告,仅在当晚8点多钟,他的手机收到证券公司群发的短信,信息提示为证券公司是当日上午10点发出的“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孙云龙认为,证券公司以群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客户“实在欠妥”。他强调说:“我虽然没有和证券公司约定过电话通知信息的方式,但是我曾经给证券公司留过家里的电话号码,证券公司如果负责应该给我打个电话。”

  被告:

  股民应知风险自担

  此案开庭时,被告证券公司辩称:信息披露方面,证券公司对原告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在双方所签订的《权证风险揭示书》里已经明确:证券公司是为原告提供代理权证交易服务的,而权证交易的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还表示,证券公司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在证券类报纸的其他板块、在交易场所电子公告上发布了信息,并且以手机短信群发的形式将涉案“权证最后交易日”向股民告知,且孙云龙也认可这一点。证券公司对原告已经进行了善意地提醒。而原告作为有十几年炒股经验的老股民,对于股市的风险应该有充分的认知,对于买进权证时就应该知道该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并且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被告最后还答辩:每个股民在开户的时候都应预留家庭电话号码,并非是与原告特别约定。且“权证最后交易日”信息披露不仅只是发布给原告一人,面对群体股民,公司用打电话的方式通知不可操作。

  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云龙习惯通过某证券类报纸的头版信息了解股市行情,这是他的个人爱好,对此证券公司并不了解,原告孙云龙与被告证券公司也无特别约定。原告提出“证券公司没有在证券类报纸头版披露‘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违反了合同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孙云龙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本案中,原告孙云龙与被告某证券公司签署的《权证风险揭示书》已经约定,被告仅是提供代理权证交易的服务,其风险应该由原告孙云龙自己承担。按照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的义务在权证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委托他的发行人公布所有事宜。目前比较权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权证投资者应掌握和理解,同时对自己所购买的权证公开发布的相关提示信息也应加以关注。需要指出的是,权证的交易规则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容易成为爆炒的对象,因此参与者更应该充分衡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每一位股民都应该牢记。

  (刘娅琳 慈延年)

编辑:马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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