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昨日联合发出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推行一度进展缓慢。这份《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于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对2006年公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行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分析人士认为,《通知》要求更为具体和细化,对相关内容也做了更明确调整,提高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在某些方面也使得激励在实施时排除了一些主观因素和风险,更有据可依,便于操作。
与试行办法相比,《通知》严格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提出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
《通知》进一步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其中,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等。此外,垄断企业行使股权激励的具体要求也被列入《通知》,即上市公司要兼顾经营难度系数与外界宏观因素。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股权激励收入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原试行办法曾提出“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境外上市公司这一比例为40%。”通知进一步将上述两个上限分别变更为40%和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这一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在具体实施上,由于国有股的特殊性,《通知》也对试行办法做出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要求更为严格。如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为适应会计准则等变化,《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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