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减免机构监管费
2008年11月12日 10:53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出通知,决定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机构监管费。减免期间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此举将有效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经济负担,支持其灾后重建。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通知,在减免期间,证监会对注册地在受灾严重地区的券商、基金、期货公司免收机构监管费;对注册地不在受灾严重地区,但在该地区设有营业部的机构,按照减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灾严重地区所设营业部数量占机构总营业部数量的比例,减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根据减免期限规定,2008年至2011年机构监管费减免额的计算基数分别是当年应缴机构监管费的45%、100%、100%和50%。而已缴纳2008年全年机构监管费的机构,可申请将2008年应享受的减免额在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机构监管费中顺延抵扣。可享受收费减免政策的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减免申请报送注册地证监局,经证监局初审后,由证监局于3月底前汇总报送证监会复审后执行。2008年机构监管费减免申请应于10月底前,经各地证监局初审后报送证监会。(记者 肖 渔)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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