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九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要求券商在证监会批准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券商自有资金投资证券逾其净资本八成的需取得自营业务资格,并对券商创新及新增业务提出要求。
根据新规,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八成的,或因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新规对券商经营的创新业务作出明确要求,创新业务须不违反法律法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券商创新业务还应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新规要求,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按照新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增加业务种类应符合审慎性要求,如公司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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