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较大变动”界定模糊
邵芳卿
自2011年元旦起,一旦福建省各地区CPI(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时,企业职工一方或企业均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最高可罚3万元人民币。
近日,修订后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下称《条例》)作出上述明确。
《条例》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起施行。
至此,经两年持续调研及一年立法程序过程中的多方博弈,集体协商这一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终于从立法层面确立。
昨天,就若干重要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司法解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此次修订立法过程中,工资集体协商前提部分改动和争论最大。
目前,《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
据介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这一表述,在之前修订草案的历次修改中,从“指数增长”、“指数变动”、“指数较大变动”演变至目前的“指数持续较大变动”。
CPI“持续较大变动”应当如何理解?
上述负责人指出,“持续”指连续数月,而“较大”的判断尺度,则由劳资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条例》并未做硬性具体规定。
据介绍,探讨CPI的“较大”标准时,曾有人提出超3%,但《条例》未采纳具体涨幅标准。
今年10月,我国CPI同比涨幅达4.4%,创25个月新高。当月,福建省CPI同比上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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