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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怎样给哄抬物价“定罪”是关键

2010年12月01日 09:1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头条评论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据悉,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CPI连创新高的背景下,国务院出台16项措施平抑物价,发改委5天连发9文管控物价,银监会严防信贷资金炒作农产品,这些措施及时而得力,部分菜价因而开始回落。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意味着又有一个紧箍咒来应对物价上涨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2008年修改过一次,不但加大了处罚力度,而且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表现形式。这次再对哄抬物价加大处罚力度,显然对违法者更有震慑力。不过,严惩哄抬物价效果究竟如何,我并不乐观,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时候对哄抬物价这一违法行为难以“定罪”。

  尽管《价格法》对哄抬物价行为有描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具体行为,发改委日前也曝光了不法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几种手法,但这些规定能否在现实中发挥有效作用,还是一个问号,究其原因是,不但缺少量化标准,而且各地物价部门认识不一。

  譬如,哄抬物价中的“恶意囤积”,究竟囤积多长时间算是违法,没有明确,自然不好进行“定罪”,如果强行“定罪”企业必然不服。再譬如,2007年某市部分楼盘短期价格大涨,公众质疑“这样到底算不算哄抬物价?”而地方物价部门的回应是,并非哄抬物价,房价只是涨得不合理、不公开、不透明而已。

  据相关报道,今年7月有一份报告指出,小麦价格上涨,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据说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高价收购小麦的“证据”,然而,从账务方面并没有发现中储粮违规收购小麦、哄抬价格的“证据”。这说明,要给哄抬物价“定罪”,搜集证据很难。

  在被认定炒作绿豆的相关企业接到罚单后,一位农产品协会负责人就抱怨:“处罚依据和违法情节都没有明示,以后的违法认定还会存在很多任意性,让人心里没底。”无疑,重罚哄抬物价的前提在于认定违法,在于有力证据,而监管部门是否都能拿出有说服力的“罪证”呢?

  给一般违法者“定罪”都很难,显然,给垄断企业的哄抬物价行为“定罪”更难,原因是,某些垄断企业在本行业就是老大,根本就不用与其他企业相互串通就能哄抬物价,该如何进行“定罪”呢?两三家垄断企业相继涨价,监管部门究竟是认定跟风涨价呢,还是认定串通涨价呢?显然,垄断企业暗地里是否串通过,公众是不清楚的。

  而且,过去有一种现象是,几家垄断企业联合申请涨价。例如,中石油、中石化曾一起提交成品油涨价申请,五大发电集团多次申请上调电价,这种行为是否也算串通涨价?尽管不一定达到涨价的目的,但联合申请涨价的行为本身明显是串通涨价。

  在哄抬物价问题上,比垄断企业更硬的“钉子”是某些地方政府。比如,前段时间多个地方政府组织听证会上调天然气价格;再如,过去多个地方政府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扎堆上调水价;又如,某些地方政府通过控制供地节奏和供地量哄抬地价。试问,对这些哄抬价格的行为如何认定?谁来严惩?我以为,价格法规既要严惩一般企业,也不能放过哄抬物价的垄断企业、地方政府。

  冯海宁(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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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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