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稀土资源应注意的重要原则
中国加强稀土开发、生产和贸易的管理政策遵循了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和原则,符合WTO规则和司法实践,是中国政府行使贸易管制的正当主权权利。但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应注意以下几项原则,否则仍可能面临违反WTO协定的法律风险。
第一、GATT1994第20条“序言”体现的善意原则
在著名的“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肯定美国第609条款保护海龟这一立法宗旨后,并未就此止步,它揭示GATT1994第20条“序言”体现的善意原则,以此考察第609条款的具体实施情况,而这最终成为决定该案胜负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序言”所体现的国际法善意原则,上诉机构全面考查了美国第609条款及相关行政指令的执行措施和方法,认为美国实行的具体措施违反了善意原则,属于第20条序言中“任意的”、“无端”的歧视手段。可见,即便中国政府有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作为管理稀土资源的WTO规则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善意原则,具体地讲,就是要保证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滥用这些权利。
第二、贯彻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GATT/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WTO各涵盖协定均对成员方贯彻透明度的义务作出规定。根据WTO的透明度义务,中国政府制定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时,应在付诸实施之前迅速公布这些政策和措施,并指定专门的咨询机构回答各方就这些政策和措施提出的问题,同时,应听取和考虑利益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并予以及时、适当的反馈。
第三、贯彻国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
GATT1994第20条(g)项规定了成员方采取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贸易限制的权利,但该条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要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它要求成员方在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必须也对其国内该可用竭资源的生产或消费予以同样限制。如果该项要求没有被满足,则仍可能面临在WTO败诉的风险。关于这一点,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1991年第一个“金枪鱼案”中就已明确提出,WTO成立后上诉机构在“美国———海龟案”等案件中又多次重申。中国在加强稀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应采取国内外一视同仁的做法,不仅要采取措施对稀土出口予以限制,而且还要对国内的稀土开采、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予以限制。如果在限制出口的同时,对国内的稀土开采、生产和销售放任自流,则违反了第20条(g)项中的这一法律要求。
(刘敬东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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