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将明确“税收”和“资金来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适度监管四条主线是一个原则性的基本框架,而影响未来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税收”和“资金来源”两个关键因素,将在以后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与国际接轨,税务问题非常关键,国内实行的多层税收制度对PE利润影响较大。”一位私募基金负责人表示。
据透露,有关部门将参考国际经验,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停止简单照搬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应有限合伙制PE特性的税收制度。首先,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亏损用于抵扣投资者应税所得部分;其次,明确自然人担任GP(普通合伙人)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此外,还需明确合伙制PE转让股票所得免征所得税。据了解,目前已出台鼓励PE发展优惠政策的城市,有的已经将该项税率降至20%。也有城市将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区别对待,规定LP税率为20%。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北京PE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指出,从国际上看,保险、社保、银行、企业年金等都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但由于国内政策的限制,除个案外,这些资金现在基本上没有进入到PE领域。邵秉仁说,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开通政策渠道,允许商业银行、保险、社保基金等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
一些PE机构进一步向发改委建议,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选择旗下实力较强、运行良好的机构开展试点,适时放开投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可参照国际模式,发展专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鼓励机构投资,由专业经理人筛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再投资,进一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障。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尽快考虑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特定机构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市场化PE,使其成为推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力量。
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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