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终于撼动了世界。
近年来,出于环保和合理利用的考虑,中国开始对稀土工业进行限产及采取出口配额制度。这引起了国际主要稀土买家的躁动。
终于按捺不住,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同时向WTO起诉中国对稀土出口实施限制。同年8月21日,墨西哥也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
今年10月22日,世贸组织在一份文件中称,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与中国之间的稀土之诉无法在近期内裁决,预计审查工作会推迟到2011年4月。
控告中国什么?
2009年12月21日,WTO成立了一个专家组,对三个诉讼合并审理。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参诉。
起诉方在磋商阶段的指控主要有四条:一、中国政府对铝矾土、焦炭、氟石、硅铁和锌的出口实施数量限制;二、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锰、硅铁、黄磷和锌的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三、通过设定额外条件和程序,对出口权进行限制,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权采用歧视性措施;四、要求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出口价格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底线”。
美、欧、墨方面称,这些限制措施规定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货物进出口监管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措施》等32个法律法规之中。还有一些尚未公布的变相措施。
起诉方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那么,世贸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是一个规范进出口费用和程序的条款,要求成员国政府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发票审核、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或者提供其他官方服务时,除了《承诺表》中约定的关税和费用之外,不能再额外征收费用、提高服务费征收标准或者对进出口文件和手续设定更高的要求;要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海关手续,并定期审核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是一个贸易规则公布条款,要求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及时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在公布之前,不能执行这些措施。
第十一条是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条款,除了关税和必须征收的费用之外,任何成员国不能以设定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的方式限制产品的进出口。但是,如果成员国为了保障国内粮食安全和其他核心利益,为了执行产品国际标准或者为了农业和渔业产业调整,可以限制进出口。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是贸易权条款,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 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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