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G20框架下 如何构建新型国际评级体系?(2)

2010年11月11日 07:45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美国几次的金融监管方案中,都承认这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疏漏点,并表示将加强监管,但很难看到未来对评级机构监管的大变动,尽管10月28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IC)公布放弃在规则中参考信用评级,实际上新监管法中的种种动作还只是限于“管理”而非“治理”。

  在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正式签署的最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即《多德-弗兰克法案》中,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SEC中成立专门机构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享有摘牌的权利等。这些看起来动作很大的措施,实际上加强了美国政府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管控,也是国际金融竞争力中核心竞争力的新角逐。而且在实施细则与实施过程中究竟将如何,仍需拭目以待。

  金融危机与全球复苏使我们对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有了重新认识,金融主动权已经从“显三权”(话语权、投票权、定价权)发展到“强三权”(制规权、立法权、评级权)的博弈。以前新兴经济体主要关注和争取的是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国际组织的投票权、国际贸易的定价权。现在发达经济体主要关注和掌控的是国际规则制定权、国际法规法则的订立权、国际经济体的信用评级权。掌握了强三权就牢牢把握了主动权,例如定价权可以被评级权所左右。

  同时,人们对全球复苏也进入到了一个再认识的阶段,目前大家关注的复苏是脆弱的复苏,但未来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保护主义将呈现长期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所以,例如评级市场的现象将是未来值得关注的。我们注意到,2010年9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了大公国际资信成为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的申请,这是美国自2007年申请程序的规定生效以来第一家被拒绝的公司。可见,新兴经济体不仅要关注主权财富的增长与国际金融组织中投票权的提升,更应关注国际金融体系的立身之本——信用评级的治理。

  现在,“评级治理”已经到了非实施手术不可的关键时期。不久前,有关汇率之争的高潮在G20财长会上虽已消停,但并不等于金融秩序已风平浪静了。尤其是评级市场,只有通过将评级治理作为全球治理的专项计划才能奏效。目前国际社会的评级监管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范畴,比如标准、技术与评价等方面;而评级治理才是根本性的,体现在机制、法则和公平等方面。

  评级治理 全球治理专项计划

  评级治理是全球治理中非常特殊的范畴部分,它需要全球的一致行动才能收效。笔者建议全球应在G20框架下,关注与实施评级治理工程的十个环节。

  计划:首先,评级治理应作为全球治理的独立部分并列出来,形成专门体系。

  目标:多元、独立、真实、公平。目前国际上的评级体系与机构基本被美欧经济体所垄断,未来多元化的评级体系应该包括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评级机构与体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达到评级的客观性、独立性、真实性,也才能达到更加公平的效果。

  架构:应在G20框架下,形成“金融监管+行业准则+法律规则+全球契约”的架构模式和国际标准。

  策略:评级治理的发展应该采取“三极均衡化”发展的策略,即国际级评级、区域级评级(如中、日、韩)、国家级评级三位一体。

  组织:成立全球评级机构协会和区域级的评级机构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每年发布世界评级机构白皮书。

  披露:每年各评级机构应披露公司业务相关信息。G20应设专门机构,协调各国统一监管。

参与互动(0)
【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