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因为外资优先,某些领域被外资控制或垄断,例如,东南沿海一线城市大卖场业态已经被外资占领了90%;外资长期享受特殊待遇,对国内企业而言极其不公平,抑制了企业竞争力,破坏了市场环境等。
专家指出,“两税合一”的变化,实质是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变为平等待遇,从超国民待遇变为国民待遇。外资将会从中国更趋完善的财税体制中受益。
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据了解,我国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但两项税费开征20多年来,一直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为了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到目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据介绍,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公平税赋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说。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的内外资企业将实现真正意义的统一税制。
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认为,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税制完全统一,这是我国的里程碑事件,意味着今后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将在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下实现公平竞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主要目的是统一长期存在的对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的税费待遇,使外资企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财政部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今年前三季度经济同比增长10.6%,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如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统一,这一转变是否会影响外资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刘克崮认为,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税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总的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政治环境稳定,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诸多有利因素使得中国仍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此外,在诸多吸引外资因素中,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任何一个在其中经营的微观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后,在华外资企业也会从中国更加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受益。
刘尚希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此次统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最后一个不平等税收待遇被消除,也意味着中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更趋完善。
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他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超国民待遇终结
对外经贸大学FDI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教授指出,“两税合一”的变化,实质是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变为平等待遇,从超国民待遇变为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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