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中信信托和西安国际信托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天津成功落地,信托公司探索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参与PE业务成功破冰。
虽然监管部门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有望实现“隔离”功能,最终打破此前信托PE以IPO方式退出的障碍。
但也有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信托持股的PE投资尚没有通过IPO成功退出的案例,再加上准入门槛高,短期内尚难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
信托PE和LP嫁接破冰
近日,中信信托和西安国际信托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天津成功落地,信托公司探索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参与PE业务成功破冰,旨在以“曲线”方式实现信托PE的IPO。
沪上某信托公司从事实务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该公司此前一直有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不过一般采取和专业的投资顾问合作的模式,由信托公司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功能,专业的投资顾问则发挥寻找股权投资项目的优势。
“在实践中,双方成立了专门的投资决策小组,信托公司也会派驻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不但对投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而且直接参与投资决策和投资企业的管理等事宜。”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信托PE和LP结合以后,相当于引进了一种新的操作模式,主要目的是实现“隔离”功能,探索信托PE新的退出渠道。
根据银监会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允许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高级研究员李要深表示,虽然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从事PE投资业务,但是信托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中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尚存在制度障碍,目前尚没有通过IPO退出的成功案例。
“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往往造成股东人数超标。与此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需披露股权代持关系和《信托法》对受益人信息的规范存在冲突。”
“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股PE,避免使用信托公司的名义,有效地规避了相关法律的制约。”
短期或不会成为主流业务
但在采访中,另一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目前公司没有试点以LP的形式从事私募股权信托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企业IPO前往往要进行股权清理,目前证监会对信托PE的IPO放行态度尚不明确,目前也没有成功的案例,因此短期内不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上述人士预测称。
“此外,信托公司的PE计划和LP嫁接以后,如何与《公司法》、有限合伙制度以及PE投资规则有机衔接进而实现本土化,目前业内也在进一步探索中,成功的案例也屈指可数。”
而上述信托公司从事实务的人士也表示,“由于私募股权信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信托公司的人员配备、专项管理能力和资源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只有近半数的信托公司从事了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试点信托PE成为LP成员的更是屈指可数。”
“除此之外,来自银行的投行产品、券商直投以及保险公司的PE投资,都与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构成直接竞争,如何获得投资者的信赖,提高信托计划的收益率都是信托公司必须面对的难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邢成表示,目前国内PE投资的退出渠道相对单一,客观上制约了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
邢成认为,但是信托公司也可以加大创新力度,考虑以变通的方式作退出安排。虽然以IPO上市的方式退出溢价更高,但并不是唯一目标。
“信托公司可以考虑灵活安排退出机制,以协议转让、战略重组和权益回购等方式退出,如信托计划持有的LP合伙股份进行优质股权转让,这些都不失为好的选择。”
每经记者 印峥嵘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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