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就人民币汇率立法 中美汇率之诉会发生吗(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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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就人民币汇率立法 中美汇率之诉会发生吗(2)

2010年10月19日 15:55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由此,这个法案已经触及中美贸易关系的“底线”。比较起来,过去中国和美国相互就某种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或特保等贸易救济措施,那都是“小打小闹”,影响的仅仅是一个行业。这个法案则不同,它触动的是中国的核心利益。

  不合法的“补贴”指责

  支持对中国进行制裁的美国学者认为,中国政府操纵汇率,降低人民币币值,构成对出口加工企业的补贴,所以应该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这个理由在WTO法律体系中是否成立?让我们先看看WTO《反补贴协定》是如何对“补贴”进行界定的。

  根据《反补贴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构成补贴需要具备三个要素:第一,政府或公共机构要对企业有实质性的财力支持,具体包括政府通过拨款、贷款、贷款担保或股权让与的方式转移资金给企业;政府对到期应该收取的款项(比如税收)不再征收;政府在公共基础建设之外,为企业提供货物、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变相为其提供支持;政府为公共基金注资,或者委托私有实体替政府注资;政府为企业提供《关贸总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二,受惠企业必须得到实质性利益。第三,这种补贴必须是对某种行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补贴,地区发展补贴或者针对所有行业的补贴(比如中国政府的振兴东北计划和西部大开发计划)不属于这种补贴。

  但人民币汇率问题既不属于“政府的财政让与”,也不构成“受惠企业获得实质性利益”,更没有“具体性”这一构成补贴的核心要素。

  根据《反补贴协定》的安排,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对出口企业进行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然而,根据《反补贴协定》第三条,“禁止性补贴”只包括两种:出口补贴(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在法律上或实际上给予的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根据企业使用进口替代产品的数量给予的补贴)。

  可见,WTO对补贴的界定非常严谨。就法律技术而言,美国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中国政府确实在操纵汇率;其二,这种操纵构成了对某种行业的补贴;其三,这种补贴是具体的,并且受惠企业确实得到了利益;其四,这种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最后,必须论证受惠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补贴,从而认定应对中国产品征收多高的反补贴税。

  美国根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更无从证明。相反,美国政府的智囊机构之一—卡托(CATO)研究中心贸易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丹尼尔教授运用大量证据论证了三个足以质疑美国国会的观点:

  一是汇率对贸易的影响非常微小,甚至不成正比。从2005年7月—2008年7月,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21%,但是同期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却从2020亿美元增加到2680亿美元。在2001年—2004年期间,当美元兑人民币始终保持在8.28的水平时,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却在逐年递增。

  二是如果借汇率问题对中国产品征税,哪么征收多少?如何评判中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故意降低币值?参考的依据在哪里?

  三是即使这次如愿,人民币大幅度升值,美国就一定能大幅度缩减贸易逆差吗?要知道,如果人民币升值,中国依靠原料进口进行加工的企业生产成本会大幅度下降,产品会更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民币升值肯定会增加美国的出口,但是美国从中国的进口不见得相应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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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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