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杜燕)从今年11月起,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最大限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北京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
北京市人保局今天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该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朱荣元表示,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他表示,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他称,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据悉,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以下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北京市社保中心副主任袁建设表示,北京市将于2010年10月20日到2011年1月20日期间,开展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保障所有参保职工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市民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居住地附近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或社区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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