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启示录:家族企业“交错式”转型 (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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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启示录:家族企业“交错式”转型 (4)

2010年10月09日 10:46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再问国美

  “公”“私”之辩

  黄光裕和陈晓对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随着“9·28”特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尘埃落定,以陈晓方占上风而暂告段落。

  整个过程中,公众对这起商业事件的关注,达到了空前高度。网民的热情和同情,铺天盖地地投向尚在狱中的黄光裕,这在成王败寇和仇富心态浓重的中国社会极其罕见,更何况黄的个人形象一向不佳。这是为什么呢?

  主要原因是,本案触动了很多人心中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在中国公有制的大环境下,部分私人产权是无法明确的。比如农民对土地和城里人对商品房,都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加重了国人对于私有财产权利的焦虑和执著。以此观之,黄一手创办国美,并是公司大股东,陈晓就不应该“乘人之危”,夺取实际上的控制权。

  但是,国美毕竟是一家上市公司而非私人企业。上市,意味着邀请众人一起成为股东,并与众人分担风险、义务和收益。通过上市,创始人可能获得巨大的直接回报,但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变成上市公司,从本质上它就变成“公众公司”,不再是某人某家的绝对私产,这是不少热衷于“上市圈钱”的企业此前缺乏认识的。

  因此,此次国美之争的一个正面意义在于,对全民做了一次上市利弊的对照解析:公司既然要享受上市的利益,就要承担控制权可能旁落的风险。对于黄光裕来说,既然此前已经被稀释了许多股份,就更应该从一开始就正视自己不再绝对控股的现实,小心行事,谋求共识。

  诚然,黄光裕的抗争是可以理解的,但陈晓的作为同样无可厚非,因为他是在为“国美公司”争取利益:黄光裕入狱客观上成为公司发展的一大障碍,适当“去黄化”是保全公司、保全其他股东的自然选择。但这样做也会伤害黄光裕作为大股东的利益,辜负黄的信任和托付,这也是公众诟病陈晓的主要原因。那么,在整个公司利益和大股东利益之间,陈晓作为“受托人”,该怎样权衡两者利弊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意义上讲,如果公司是黄光裕私人的,便无二话,一切以黄家利益为上;但既然是上市的公众公司,就顾不得那么多个人情感和毁誉,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先。这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正是显示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从中国传统文化上讲,陈晓的做法,注定不会被大众所理解。因为儒家文化的一大要旨在于“知恩图报”。至于是非曲折,善恶真伪,甚至民族大义,倒在其次。在《论语》“子路第十三”章中,有人问孔子,如果父亲偷牛是否要举报,孔子回答:“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情在法先,反对大义伤亲。对于忠臣的标准,更以报恩为主线:诸葛亮名言,“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早已深入人心。

  不过,以这样的标准去评价陈晓,笔者认为,显然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规则。如以此要求职业经理人,只会有愚忠,不会有进步。因此,在当下,此道可休矣!

  很多人担心,国美之争会让中国家族企业的公众化速度变慢,让职业经理人更不被信任。在我看来,如果企业在上市之前能放慢脚步,三思利弊,明确控制权的风险和平衡,倒不失为一件好事。

  至于职业经理人,此案样本意义则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国美争端的必要条件是股权相对分散,这会刺激老板们把股权看得更牢;另一方面,除了陈晓的2%股权,其他高管,一直是两手空空,相对容易被左右,这会提醒老板们注意用股权笼络人心。

  其实,股权只是冰山的一角,要用好经理人,更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他们能在明确的范围内,充分施展所长,并获得足够的经济和非经济回报。这种基于制度的“信任”,是每个健康企业必须建立的,绝非可以开倒车那样简单。

  度尽劫波,兄弟不再,但属于公众的国美公司,理当延续下去。(滕斌圣 作者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战略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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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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