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身系刑罚、拥有上市公司近34%股权的大股东和创始人,一个是虽持有公司不足2%股权、但获得财务投资者贝恩资本支持的董事会主席,黄光裕与陈晓,因国美控制权之争成为近期瞩目的焦点。作为一家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国美此次控制权之争将会对中国企业公司治理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有必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 反 对 票(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比 例 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二: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据报道,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问题三: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序幕。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问题四:如何保障获刑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应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其中,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对于黄光裕与陈晓而言,尽管国美内战尚无定论,但从国美创下两月来新低、被严重低估的股价,品牌声誉的影响等,已经给广大股东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黄光裕、陈晓,以及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将是最佳选择。(巴晶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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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股东“天平”与高管利益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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