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头鸟”裂变:夫妻失和企业分家(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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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鸟”裂变:夫妻失和企业分家(3)

2010年09月16日 08:34 来源:《管理学家》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天上飞出个“九头凤”

  周红母女结束了和周铁马的争斗,另一个消息又让她们气愤不已。几个“九头鸟” 的员工在北京又开了一家“九头凤”餐饮,从菜品到装修都与“九头鸟”很相似。

  “九头凤”的领头人是石送军,原本在“九头鸟”担任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他是“九头鸟”的创业元老,在1992年,就加入了“九头鸟”的前身登峰酒家。石送军称呼周铁马为舅爷,也就是说,周铁马是石送军父亲的舅舅。

  1994年,石送军跟随周铁马夫妇来到北京,负责湖北菜的研发,为“九头鸟”的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2002年,石送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周铁马将自己的店改为“九头鹰”,他认为“九头鸟”分裂已成定局,周铁马曾表示要给他“九头鸟” 10%的股份,并给他在北京买房,但这些承诺都随着“九头鸟”的分裂而化为泡影。石送军认为,自己从“九头鸟”创业开始就勤勤恳恳,很多 “看家菜”都是他发明的,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他很失望,便和弟弟石保军(在“九头鸟”负责采购)一起离开了 “九头鸟”,与他人合开了“九头凤”。 2002年3月,“九头鸟”将“九头凤”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九头鸟”认为,“九头凤”使用了“九头鸟”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向就餐客人讲述损害“九头鸟”形象的语言,损害了“九头鸟”的商业信誉。此外,“九头凤”擅自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02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九头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九头鸟”的全部诉讼请求。“九头鸟”自然不服,便又提出上诉。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头鸟”所说的客户名单和菜肴等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此外,也不能认定,“九头凤”侵犯了“九头鸟”的商业信誉。但 “九头凤”使用了和“九头鸟”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头鸟“啄”鹰

  和“九头凤”了结官司之后,周红母女决定将维权进行到底。2003年11月,周红母女将“九头鹰”告上法庭,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对方索赔100万元侵权费。

  周红母女认为,在经营活动中,“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提供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九头鸟”认定,“九头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周铁马认为,“九头鹰”的店面装潢和菜谱设计等方面确实和“九头鸟”近似,但在“九头鸟”的发展过程中,他也付出了十几年的艰辛努力。周红母女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而他们对此已经进行了规避。因此,“九头鹰”并不构成侵权。

  受理此案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九头鹰”与“九头鸟”仅存在“鹰”与“鸟”之差,二者在字体、字义上相近。被告又与原告同为湖北风味的餐饮企业,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九头鹰”也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是经过原告认可的,因此构成对“九头鸟”的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对“九头鸟”服务相关的权益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九头鹰”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结果上看,“九头鸟”赢了官司,但周红母女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不够彻底,提出了上诉。周铁马自然更是不服,也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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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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