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中小板公司网下发行1000万股,在目前的配售体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可以获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每家10万股。假设发行价为10元,那么,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也就是持股成本仅为100万元。《指导意见》要求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比如每笔配售200万股。这样,最多只能有5家机构获配,每家获配金额至少是2000万元。持股成本有了大幅提高,从而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使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审慎和真实。
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平衡发行人与投资人利益
目前,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为基金公司等6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这一方面存在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的情况,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指导意见》进行了一定尝试,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把机构具体报价公开,方便公众监督,增强报价的“软约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此次改革就进一步提高定价信息透明度,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报告反映的是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测,对新股定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目前,该报告仅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引入披露机制可督促主承销商更加重视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断提高研究质量。二是披露网下机构报价情况,要求主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即把参与询价的各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向社会公开,这样不仅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增强对机构报价的“软约束”。
这位发言人表示,目前网下询价的披露主要限于首尾两端,即具备询价对象资格的机构名单、最终配售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机构报价情况、主承销商研究报告结论等定价过程的披露,将构成定价公开的完整链条,整个询价过程的透明度将获得较大提升。这样可以促进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社会公众也进一步了解询价定价的全过程。(记者 许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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