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高法出台的‘规定’,解决了这些难题中最为棘手的三个问题: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确权问题;外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吕晓杰说。
不过,中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健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中国的法律界也在为此继续努力。
吕晓杰表示,这两年有很多学者主张废止三资企业法,制定《投资管理法》取而代之,其目的是在更高的法律级别上解决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这种无序性,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过程中行政审批权的限界,并理顺行政审批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
“16日出台的这个规定是最高法院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寻找的中间道路。”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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