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副教授吕晓杰认为,这些法律的存在,一方面为中国合理利用外资并保护外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滞后性和适用中的杂乱性。
而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根据高法的数据,近两年来,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
吕晓杰表示,中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当时中国的法治建设尚属起步阶段,民商事立法刚刚开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中国先行制定了几部外商投资法律。此后,中国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商事法律,这些法律作为一般法也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的若干问题。
但是,现行外商投资立法存在很强的行政审批色彩,不可避免地与作为私法存在的其他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比如,与合同法之间的冲突,与作为企业组织法的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造成了外商投资适用法律之间的繁杂与无序,导致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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