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扣1分。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综合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择机开展督查、指导。
(三)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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