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6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16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将于今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违反或规避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隐名投资协议认定无效外,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最高法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司法解释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悉,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涉及四方面,明确规定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以及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存在大量隐名投资的现象。除个别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行政监督或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多是出于投资的便利,不宜或不便具名等原因。如果不区别情况一律作否定性评价,不仅不能公平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亦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孙军工说。
他表示,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有条件地支持隐名投资者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在委托投资协议无效情形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等。
孙军工强调,作出规定的意图并非鼓励隐名投资,而是针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隐名投资现象,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对当事人民事权益予以救济的途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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