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基本工资一万元,福利绩效奖金另算,个人还不用承担税负。这样的待遇,公司老总都无法企及。更离奇的是,7月28日才在招聘网站投的简历,载明前述事项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却在7月9日就开出来了。
目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就两名4S店员工高波、潘仁和他们所供职的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两名员工所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各自获赔两万和一万余元。对于这个结果,原告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
两员工和4S店互相告到法院
今年1月份,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受理了这两名员工告4S店的案子。与此同时,4S店也把这两名员工给告了。两名员工的起诉理由相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告他们两人的理由也相同: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私盖公章,伪造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以此要求公司为其补发工资差额。当事双方都认为,法院应驳回对方诉请,支持自己诉请。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法院查明,高波是2008年7月进入某汽车公司的,潘仁比他晚1个月进公司。在公司,高波干的是行政部经理,潘仁干的是售后部经理。行政部的职责中包括人员招聘这一项,所以可以说,潘仁是高波招到公司里来的。进公司一段时间,公司就和这两人签了劳动合同,帮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
仲裁部门曾裁定4S店给付工资差额
去年4月,这两人和公司发生纠纷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便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雨花台区劳动仲裁委裁决4S店一次性支付高波工资差额40500元,一次性支付潘仁工资差额60000元。
对此,4S店表示不服,双方便决定上法院,各自起诉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起诉书中,高波提出索要八万余元,潘仁索要十万余元。而4S店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己方不用支付仲裁委裁定的工资差额。雨花台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这几起案件,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疑点。
法院调查发现两人薪酬高得离谱
高波和潘仁两人向公司要钱的依据主要是月工资额。平时加班累计时间,计算的依据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具体到月工资的数额,问题就出来了。高波和潘仁都提交了一份盖着4S店公章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其中载明,月基本工资一万元,福利绩效奖金另算,个人不用承担税负。两人称,不光是福利待遇证明中写明了这点,劳动合同中也载明了。公司还和他们约定,这一万块钱每月付一部分,余额在年底一次结清。因为公司老是不给加班工资,他们才决定走人,所以公司应当给付的工资差额,就是每月没付的余额乘以他们在公司供职的月份数。
对此,公司方面大喊荒谬。公司一位副总称,他自己每月基本工资才3500元,最后七七八八拿到手的是五千多元,这两人作为普通中层员工,收入远远超过自己的上层领导,甚至超过公司的一把手老总,这是明显不合常理的。对此,法院进行了调查。法官走访了很多汽车4S店,发现没有一家能给普通员工提供像高波、潘仁所说的那种超高的福利待遇,部门经理一级的收入普遍在2500元至5000元之间,两人所称的收入明显高得离谱。
法院不予认可可疑薪酬证明
还有一点更加证明高波和潘仁的可疑。高波于2008年7月9日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向4S店投递求职简历一份,而他提供的那份盖着4S店公章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开出来的时间也是7月9日。4S店方面认为,在投递简历当天,未经试用期,公司就与高波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这样一份待遇证明,明显不符合常理。潘仁就更加离奇,他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也是7月9日开出的,而他在“前程无忧”网站投递的求职简历,显示的投递时间却是2008年7月28日。“既然7月9日就开工资福利待遇证明给你了,你为什么还要在7月28日投递求职简历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但是,《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上盖的明明是公司的章,而且不是假章,这是怎么回事呢?公司方面认为,是高波利用职务之便干的,因为高波在公司期间所任职的岗位,就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签订劳动合同及盖章等事项都从他那里经手。雨花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高波和潘仁所陈述的事情疑点太多,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对于两人要求4S店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4S店依据事实上的工资水平,分别向高波一次性支付20375.22元,向潘仁支付15715.27元。(文中人物为化名)(实习生 沈 忱 本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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